《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