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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新闻通气会(实录)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 来源:广东省信访局 【打印】
  2017年5月8日,广东省信访局召开《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新闻通气会。  
  广东省信访局新闻发言人、省专职信访督查专员张兆勇对《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作了详细解读,并答记者问。通气会由广东省信访局副局长邓志平主持。
  张兆勇: 2017年2月10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4月26日省内各大媒体作了全文刊载,该《实施细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具体细则,也是近年来我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梳理和总结。一、出台背景。《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中央对信访工作责任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抓住责任落实这个“牛鼻子”,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这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信访工作领域的具体落实,明确要求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二是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face="宋体">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对其应当承担的信访工作责任不清楚,或者不愿承担具体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习惯于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三是我省信访工作责任制需要修改完善。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还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比如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里多次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增加对依法办理信访事项、推进解决问题、网上信访、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方面的评分值,对工作不到位、信访问题突出的予以提醒注意或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被重点管理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不得提拔、调动、评先,该县(市、区)不得作为评先评优对象;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采取提醒注意、专项约谈、全省通报批评等办法,督促这些地方进行整改。对因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予以追责。鉴于中央出台的《实施办法》对责任落实、追责等有明确要求,我省2014年颁布的《广东省信访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我省原有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工作实际,有必要依照中央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去年10月中央《实施办法》出台后,省委领导高度重视,即要求省信访局牵头组织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省信访局会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督查室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稿。草案稿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几易其稿,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央《实施办法》制定,在体例上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在具体措施上作了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  
  《实施细则》共5章32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使用范围和指导思想。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6条,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5条,分别对信访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运用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15条,明确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几种具体情形,责任追究的问责主体、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以及被问责人的申诉权利等。第五章为附则。三、主要亮点。《实施细则》既贯彻了中央精神,也体现广东特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施细则》权威性高,规范的范围非常广。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可以说,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二是明确规定信访工作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实施细则》对党政机关、领导、职能部门、属地、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对责任内容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三是通过督查考核保证信访工作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实施细则》第三章专门讲督查考核,着力解决的是责任制的常态化落实问题,力求通过督查考核的办法来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四是规范了责任追究的问责情形、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实施细则》规定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同时也赋予了信访部门开展调查,向党政机关提出通报、诫勉和给予处分的建议权,以及执行通报、诫勉的权力,充分落实了信访部门的主体责任,解决了实践中由哪个部门来启动信访责任追究的难题。四、责任内容。
  《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领导责任。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等三个方面对领导责任进行界定。二是部门责任。规定属于哪个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就由哪个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不能推诿、敷衍。此外,还就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属地责任。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领导包案、协调督促、善后衔接、教育疏导等六个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除垂直管理系统外,信访问题的处理首先要确定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然后再按照层级,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四是信访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承担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并强化了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同时,为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求,规定各级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分类处理和诉访分离要求,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五是工作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要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这16个字。五、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在梳理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基础上,对问责情形、主体、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问责强化担当,以问责警醒教育,以此推动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以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为追责主体,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为追责方式,并根据问题性质或逐级递进的方式确定追责方式。  
  在问责程序上,《实施细则》对开展调查、线索移送、作出决定到执行决定等多个环节作了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还对被追究责任人员的申诉权利作了规定,明确了复核、申诉两种救济途径,充分保障了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合法权利,防止了问责机制和问责权力的滥用,确保信访工作问责机制取得实效。 南方都市报记者:《实施细则》对责任不落实该如何追究做了具体规定,有什么样方法和手段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呢?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是推动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专门提出建立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这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又提升了信访督查工作的层级和质量。第十二至十四条从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运用,组织部门考察三个层面对考核评价作出规定,明确省只考核到市一级,由地级以上市对县一级进行考核。  
  广州日报记者:《实施细则》出台前,在《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期间,我省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 张兆勇: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把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形成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同志一岗双职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一是强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第一责任。近五年来,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共接待群众来访20多万批次,阅批群众来信约95000多件,包案约7500多宗,案件到期办结率达95%以上。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动各级落实化解本级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较好地解决了矛盾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的问题。三是省多次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采取提醒注意、专项约谈、全省通报批评等办法加强问责,督促整改,有力推动了基层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南方新闻网记者:很多信访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如何确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何种追责方式?  
  张兆勇:《实施细则》规定,根据问题性质或采取逐级递进的方法来确定追责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加大追责力度,也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通报是追责方式的最低层级,针对的是情节较轻的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诫勉较之通报,主要为严惩情节较为严重、性质较为恶劣的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评选评优资格。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责的行为,无论是问题程度,还是问题性质,都是极其严重和恶劣的,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羊城晚报记者:刚才您在介绍中谈到,《实施细则》草案几易其稿,请问其中讨论和争议最多的部分是哪一块?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对责任追究这一部分内容最为关注,主要集中在由哪些部门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哪些信访行为应受到何种追责等等。我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听取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广东特色,内容具体全面,操作性较强的责任追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