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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消极应付信访要追责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 来源:广东省信访局 【打印】
  5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信访局召开的《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通气会获悉,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省信访局新闻发言人张兆勇在解读《实施细则》时表示,其内涵十分丰富,既贯彻了中央精神,也体现了广东特色。
  《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领导责任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和各级领导干部个人责任三个方面对领导责任进行界定。
  《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合法合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重复越级走访、集体走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依法交办、转送、督办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超出信访事项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实施细则》明确以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为追责主体,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为追责方式,并根据问题性质或逐级递进的方式确定追责方式。
  在问责程序上,《实施细则》对开展调查、线索移送、作出决定到执行决定等多个环节作了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