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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只要行使公权力 就要承担相应信访工作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 来源:广东省信访局 【打印】
  昨日,广东省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今年印发的《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据悉,《细则》扩展了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范围,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此外,专辟一章讲督查考核,着力解决责任制落实问题,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
  扩展信访工作责任制范围
  “《细则》的权威性高,规范的范围非常广,”省信访局新闻发言人、省专职信访督查专员张兆勇表示,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可以说,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
  张兆勇介绍,《细则》还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对党政机关、领导、职能部门、属地、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细则》专辟一章讲督查考核,着力解决责任制的常态化落实问题。《细则》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此外,《细则》还规范了责任追究的问责情形、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张兆勇表示,《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
  张兆勇说,《细则》明确以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为追责主体,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为追责方式。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规定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