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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应付信访诉求等六种情况要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 来源:广东省信访局 【打印】
  今后,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导致信访问题产生、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对推诿扯皮、对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督办事项不按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广东省信访局5月8日举行新闻通气会,对《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广东近5年来信访案件办结率达95%以上
  广东省信访局新闻发言人、省专职信访督查专员张兆勇在会上介绍,《实施细则》已于今年2月10日由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这既是广东省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细则,也是近年来广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梳理和总结。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5年来,广东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共接待群众来访20多万批次,阅批群众来信9万5千多件,包案7500多宗,案件到期办结率95%以上。
  张兆勇表示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对其应当承担的信访工作责任不清楚或不愿承担。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追究信访责任习惯于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为此,广东省于2010年出台《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采取提醒注意、专项约谈、全省通报批评等办法,督促这些地方进行整改。对因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予以追责。
  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信访工作责任
  张兆勇介绍,《实施细则》规范的范围非常广。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可以说,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
  同时,《实施细则》对党政机关、领导、职能部门、属地、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并通过督查考核保证信访工作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范了责任追究的问责情形、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实施细则》规定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同时也赋予了信访部门开展调查,向党政机关提出通报、诫勉和给予处分的建议权,以及执行通报、诫勉的权力,充分落实了信访部门的主体责任,解决了实践中由哪个部门来启动信访责任追究的难题。
  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为追责方式
  《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即: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合法合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重复越级走访、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依法交办、转送、督办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超出信访事项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以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为追责主体,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为追责方式,并根据问题性质或逐级递进的方式确定追责方式。
  在问责程序上,《实施细则》对开展调查、线索移送、作出决定到执行决定等多个环节作了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还对被追究责任人员的申诉权利作了规定,明确了复核、申诉两种救济途径,充分保障了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合法权利,防止了问责机制和问责权力的滥用,确保信访工作问责机制取得实效。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