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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追责
干部考察应听取本级信访部门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09 00:00 来源:广东省信访局 【打印】
  5月8日,记者从省信访局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于近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剑指信访工作中“不愿担责”“习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等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明确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中,应当听取本级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每年至少专项督查一次并开展考核
  细则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同时,应建立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开展定期督查和通报。
  督查的同时,考核也要下功夫。细则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强调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要求将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信访局新闻发言人、省专职信访督查专员张兆勇表示,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可以说,只要行使公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
  反对错误决策,追责时可免责
  何种情况应追责?细则明确的情形包括: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对发生的重复越级走访、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等。另外,决策失误、工作失职,信访事项办理不合规、不按时,问题久拖未决等几种情形也将被追责。
  更为重要的是,细则严格区分了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三个维度的责任界定——对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细则还特别提到,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不按期整改,取消集体获奖资格
  责任追究由谁来执行?根据细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同时也赋予了信访部门开展调查,向党政机关提出通报、诫勉和给予处分的建议权,以及执行通报、诫勉的权力。
  细则明确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对进行追责后没产生效果的,还将加大追责力度。”张兆勇指出。
  细则规定,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造成严重危害、重大影响的,党政机关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更进一步,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党政机关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措施。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