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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八类涉法涉诉事项信访或不再受理

发布时间:2014-05-30 12:07 来源:广东省信访局 【打印】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经过省人大法工委论证融合后,正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相比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草案明确提出“诉访分离”,规定信访部门将不再受理本应该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司法途径解决的8类涉法涉诉事项。草案还提出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等新思路。

  不得干预和阻挠合法信访

  此前在立法评估中,有关信访的功能和定位的争议最大。草案最终认为,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当以政治参与、表达沟通、权力监督功能为主,权利补充救济功能为辅。

  现实中一些基层干部不耐心听群众诉求,以维稳代替维权,令接访变截访。草案规定,合法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相比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草案有所突破。

  针对信访秩序混乱、越级上访等现象,草案规定,信访人未到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将不予受理。对于集体上访,草案规定,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共同走访人中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案依法终结后不再受理

  近年来,大量“涉法涉诉”问题涌入信访渠道。三中全会也提出,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草案也重点对诉访分离制度做出规定。

  草案第11条、第14条对三类信访事项做出规范,即信访人可以提出建议意见、控告检举和不属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明确了按照诉访分离制度应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8类事项,并对这8类事项如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作出详细指引。

  根据草案,这8类事项包括民事纠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劳动纠纷等。若有市民将这8类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信访请求,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草案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草案还规定,对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但经济困难的信访人,国家机关可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信访人也可依法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明确三类信访事项

  草案第11条规定,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建议意见类]向国家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对有关政策、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

  ●[控告检举类]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

  ●[补充救济类]不属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民事、土地、劳动纠纷等八类事项“依法不依访”

  草案第14条规定,下列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