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2007年8月1日开展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以来,在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下,我省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出现了部分地区在把握政策规定时标准不一,甚至为保一方稳定,擅自突破政策违规进行身份认定的情况,由此导致互相攀比,影响了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政策规定
(一)严格把握参战身份认定依据。认定参战身份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记载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参战部队名录为依据。档案参战记载完全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吻合的,方可认定为参战人员;如果档案无参战记载,但其入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战时间、参战部队吻合,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二)严格把握参核身份认定依据。认定参核身份以本人档案参核记载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参核部队名录为依据。如果档案无参核记载,但其入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姓名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核时间、参核部队、姓名吻合,可认定为参核人员。
(三)严格把握 “证明人”与“四同”条件。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人员的身份认定,采取以下办法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见粤民优〔2007〕18号附件3)。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档案有参战记载、其原服役部队为中央军委确认的参战部队、已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参战身份和已享受参战生活补助的参战人员;(2)与被证明人必须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含营级以下单位);(3)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证明人”与“四同”只适用参战身份认定,不适用参核身份认定。
(四)严格把握相关规定。民发〔2007〕102号文规定:凡是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因此,个人向原所在部队或原部队的领导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参战参核身份认定的依据。
(五)不再到原部队查阅资料。开展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后,中央下发了参战参核部队名录,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其身份认定工作可以通过核对中央下发的参战参核部队名录来判别,各地民政部门不需再到原部队查阅资料。
(六)统一发放参战参核生活补助时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享受参战或参核生活补助条件的人员,从被正式确认身份的第二个月起发给生活补助。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组织力量,对照现行参战参核身份认定有关政策规定,对已认定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取消相关待遇。特别是对以下两种情形,要重点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从2010年1月1日起,通过“证明人”与“四同”认定参战身份,但经核实不符合“证明人”与“四同”条件的;二是凭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认定参战身份,但经核实与中央下发的参战部队名录不相符的,应以中央下发的参战部队名录为准予以纠正。
三、完善审核备案制度
从2010年1月1日起认定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须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复核,再报省民政厅备案。只有完全符合条件并复核通过的人员才能录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是新认定的人员必须在完成各项审批、复核、备案手续后,才能发放生活补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稳定大局出发,把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确保参战参核身份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攀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擅自突破政策开展参战涉核人员身份认定的,授权或批准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广东省民政厅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