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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县级部门走访(上访)是否属于越级信访?

发布时间:2021-10-18 08:55 来源:本网 【打印】

  答: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走访(上访)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信访事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如信访事项属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