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申请复查是否需要答复意见书原件,建议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复查,由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单位审查后,按照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