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另行增加诉求。复查只针对答复的意见来作出处理意见,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复核只针对复查意见来作出处理意见,不超过复查意见的请求范围。
另行增加的诉求应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由其作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