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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哪里提出信访复查?

发布时间:2022-10-31 14:27 来源:本网 【打印】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