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复查申请。